发布日期:2026-0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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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警方行动,打破了甲平静的生活。作为沿海某市一名普通的虚拟货币爱好者,甲被警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带走调查。他面临的核心指控是:在2023年下半年,其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及虚拟货币钱包地址,被一个庞大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成为转移、清洗数百万元诈骗资金的关键通道。检方指控,甲在明知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频繁的买卖、兑换操作,协助上游犯罪团伙将赃款“洗白”并转移至境外。
从被告甲的视角看,这一切如同噩梦。他自述,自己只是参与了一些“朋友”介绍的“搬砖套利”项目——即在不同的交易平台之间利用价差买卖虚拟货币(如USDT)赚取差价。他按照“上家”的指令,接收来自不明个人账户的人民币,随后在平台购买等额虚拟货币,再提币至指定的钱包地址。整个过程,他仅收取不到1%的“手续费”。甲感到巨大的压力与不解:自己只是进行了一场场看似正常的场外交易(OTC),所有操作均在公开平台上进行,为何突然成了刑事犯罪的帮凶?他从未直接接触过诈骗分子,也未曾核实过转账方的身份,难道仅仅因为参与了虚拟货币交易,就要承担如此严重的法律责任?这种“技术中立”的行为,与法律意义上的“洗钱”究竟界限何在?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浓缩了当前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类案件的核心法律困境:在匿名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如何准确认定参与者主观上的“明知”?当资金流转链条被复杂的虚拟货币交易刻意拉长和切割时,如何构建扎实的证据链条,将具体的个人操作与上游的电信诈骗犯罪进行唯一、排他的关联?
裁判结果: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客观行为与模式吻合: 经查,甲在短时间内使用其本人及控制的他人账户,接收了大量来源分散、金额特定的不明资金,并立即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等额虚拟货币,随后快速提币至境外钱包地址。该操作模式具有“化整为零、高频快转、币款分离”的典型洗钱特征,与已查明的上游诈骗资金流转节奏高度同步,并非正常的投资或交易行为。
主观“明知”的推定: 法院认为,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长期接触虚拟货币领域,应当知晓国家明令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政策。其在交易中,回避对资金来源的合理审查,采用加密通讯软件接收指令,交易对手均为匿名陌生人,且获取的报酬远高于市场正常“搬砖”收益。综合这些异常情况,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对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具有概括性的明知,至少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的精神,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为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提供了政策背景认知基础。
证据链条的形成: 公诉机关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虚拟货币交易所后台数据、区块链浏览器记录等,并借助专业的区块链数据分析工具(如SAFEIS安士系统),成功将甲接收的特定人民币转账,与上游诈骗被害人汇款记录、甲在平台购买的虚拟货币流向、以及最终汇入境外诈骗团伙控制钱包的路径进行了串联和锁定,形成了相对闭合的证据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利用虚拟货币新通道实施传统洗钱犯罪的案件。对于身处类似境地的被告而言,不能仅以“不懂法”、“不知情”进行苍白辩解,而应从控方证据链条和法律构成要件的薄弱环节入手,构建专业、精细的抗辩策略。上海律师在办理此类新型金融犯罪案件时发现,技术的复杂性往往掩盖了法律认定上的争议点。
(一)法条深度解读与本案适用边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核心在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在虚拟货币场景下,“明知”的认定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后者通常通过一系列客观异常迹象来推定。然而,这种推定必须严谨,不能因行为涉及虚拟货币就当然推定违法。在本案中,抗辩方可质疑:单纯的“快进快出”、“价差套利”是否是虚拟货币OTC交易的常态之一?被告人获取的1%手续费,在波动剧烈的币圈是否必然属于“明显异常的高额报酬”?要求一个普通交易者对所有交易对手进行穿透式身份和资金来源审查,是否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这些疑问直指控方推定“应当知道”的逻辑基础是否牢固。
(二)针对性的抗辩策略构建基于俞强律师团队处理多起商事及金融犯罪案件的经验,针对此类虚拟货币洗钱指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构建抗辩:
攻击“主观明知”证据不足: 这是最核心的抗辩点。重点在于切割被告行为与上游犯罪的“意思联络”。可以主张:
行为动机的正当性: 强调被告的行为模式符合正常的“市场套利”或“做市商”行为,其主观目的是赚取合法交易价差,而非帮助洗钱。提供与其他正常交易记录对比,证明其操作模式的一贯性。
对上游犯罪缺乏认知: 坚决否认与任何诈骗分子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指出指令发布者仅告知交易策略,从未透露资金性质,被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末端。
对监管政策的理解偏差: 可陈述被告认为个人之间的点对点虚拟货币交易不属于被禁止的“业务活动”,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虽通常不影响故意认定,但可影响量刑情节)。
质疑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唯一性: 虚拟货币洗钱案件证据电子化、专业化程度高,但链条也易出现断点。
资金流与信息流的断裂: 控方需证明甲收到的每一笔人民币,都明确对应上游某一起具体的诈骗事实。若存在资金混合(如甲自有资金与不明资金混同操作)、或多层匿名转账后才进入甲账户,则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的难度极大。
区块链地址归属的争议: 控方需证明最终接收虚拟货币的境外地址确由上游诈骗团伙控制。而这往往依赖境外协查或技术分析推论,证明力可能存疑。可以质疑该地址与诈骗团伙的关联性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 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数据的调取、区块链分析工具的报告生成,是否符合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程序是否合法,可作为技术性质疑点。
因果关系与行为作用的弱化: 即使部分行为被认定不当,也可从情节角度辩护。主张被告仅是漫长洗钱链条中一个可替换的、被动的“工具化”环节,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特别是当其仅提供支付通道,而未参与资金拆分、聚合、跨境策划等核心洗钱环节时,可争取从犯认定及罪轻处理。
行为动机的正当性: 强调被告的行为模式符合正常的“市场套利”或“做市商”行为,其主观目的是赚取合法交易价差,而非帮助洗钱。提供与其他正常交易记录对比,证明其操作模式的一贯性。
对上游犯罪缺乏认知: 坚决否认与任何诈骗分子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指出指令发布者仅告知交易策略,从未透露资金性质,被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末端。
对监管政策的理解偏差: 可陈述被告认为个人之间的点对点虚拟货币交易不属于被禁止的“业务活动”,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虽通常不影响故意认定,但可影响量刑情节)。
资金流与信息流的断裂: 控方需证明甲收到的每一笔人民币,都明确对应上游某一起具体的诈骗事实。若存在资金混合(如甲自有资金与不明资金混同操作)、或多层匿名转账后才进入甲账户,则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的难度极大。
区块链地址归属的争议: 控方需证明最终接收虚拟货币的境外地址确由上游诈骗团伙控制。而这往往依赖境外协查或技术分析推论,证明力可能存疑。可以质疑该地址与诈骗团伙的关联性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 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数据的调取、区块链分析工具的报告生成,是否符合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程序是否合法,可作为技术性质疑点。
(三)严峻的风险提示与应对上海律师必须坦诚告知,当前司法实践对打击虚拟货币洗钱呈现高压态势。由于其匿名性、跨境性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法院在认定“明知”时往往会从宽把握,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容忍度极低。警方与检方也日益配备专业的区块链分析能力,传统“狡辩”空间被极大压缩。被告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一旦资金流转路径被技术复原并形成书面报告,其辩解将非常无力;且此类案件常为团伙作案,同案犯的指认可能形成证据闭环。因此,最务实的策略不是在“是否知情”上硬抗,而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尽早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认罪认罚,配合查明资金流向以挽回被害人损失,退缴违法所得,这些情节对于获得从宽处理,尤其是适用缓刑至关重要。同时,律师应深入审查全案电子证据,寻找链条脱节处,将指控金额精确化,避免对模糊不清的流水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