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1-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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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余某与夏某合作实施“吸粉引流”犯罪活动,通过发布招聘广告,以底薪4000元每月的工资先后招募刘某及吴某某、陈某、郑某某等人为电话客服,招募人员经余某培训后,使用余某发放的工作手机、手机卡、话术单,冒充指南针、中信证券等国内证券公司客服向不特定股民拨打电话,诱导股民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QQ等股票交流群。由上线使用USDT与余某结算,成功引流一人上线以上USDT币。
周某某、刘某、邹某等人先后加入到余某引流窝点。周某某负责协助余某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将上线每日发送过来的客户手机号分发给刘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统计各人拨打电话的成单数据,对有意向还未成单的客户,整理出来后供各人拨打电话再次引流。刘某负责在“飞机”软件群发布“电销团接单”信息,帮助余某获取上线引流业务。邹某经与余某商议,决定由邹某再组建一个引流窝点从事非法引流活动,二人还约定,每成功引流一个有效客户,余某按30USDT(折合人民币210元至230元)与邹某结算。
经查,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余某、邹某引流窝点共拨打电线余万条,致多名被害人受骗。经审计,2024年2月24日至10月20日,余某的USDT虚拟币账户收到上线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190.0752万元。余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万元。余某先后向周某某支付非法所得约7万元。刘某拨打引流电线万元。邹某共收到余某虚拟币转账一万余USDT,折合人民币7万余元。案发后,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3万元。
近日,谷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邹某、周某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推广引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审理此案的法官颜德勇介绍: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但无需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有明确认知。本案中,“引流”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前菜”,犯罪分子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面对面扫码关注等方式,发送诱导性信息,引导被害人加入犯罪分子的微信群、QQ群或其他小程序,随后由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但被告人仅为上游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帮助,“拉人进群”,并不参与后续诈骗环节,所以不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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